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479号
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
道新城路619、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5141。
法定代表人:杭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法定代表人:许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8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