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557号
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619、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5141。
法定代表人:杭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31472。
法定代表人:芮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1元,由原告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