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与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程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民初286号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辽宁省导联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OTTFCK2X。
经营者:金国武,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10667。
法定代表人:殷学文。
被告:程桥,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砀山县。
被告:李山全,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程桥、李山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程桥、李山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财产保全费1104元,均由原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侯德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