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民初286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辽宁省导联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OTTFCK2X。
经营者:金国武,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10667。
法定代表人:殷学文。
被申请人:程桥,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李山全,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中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程桥、李山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如保全有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