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3006号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9796,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242220X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华艺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此款已由华艺公司预交),由华艺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