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047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大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9796。
法定代表人:顾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