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48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幸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2640U。
法定代表人: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9796。
法定代表人:顾如华。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