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38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全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呈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