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38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全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皖0207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原告已经申请撤诉,故申请人申请对于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呈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