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047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大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9796。
法定代表人:顾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崔剑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92元,由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