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3648号
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大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