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35号
原告:******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D00645383,住所地沭阳县深圳西路271号。
负责人:鲁国冰,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25956659,住所地沭阳县豪园沭阳故事8幢丙单元101室。
负责人:芮琦。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701X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陆祖平,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事务所诉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事务所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陈东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