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陆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恩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4万元。二、被告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3.6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均在连云港市,本院执行人员到当地房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到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状况,亦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
4、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怡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66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104元,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给付申请人案款113951元,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执行人员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1395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姚向东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