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2449号
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97018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0号4楼。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濮承君,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代理人贾大猛,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