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819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菜市口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