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某某建材销售中心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78号中南世纪城2A地块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合村路95号。 经营者:***,女,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菜市口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建材销售中心、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