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9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幢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菜市口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2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7,079.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旺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2408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谢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