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696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卓越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卓越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卓越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卓越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