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荣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京新荣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民初8221号
原告:**,女,195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7111459K),住所地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
原告**与被告南京长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核实部分事实情况为由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夏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