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606号之三
原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55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487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义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丰义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丰义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35元,由原告丰义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尹 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