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33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55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30778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7785.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