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622号
原告: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487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第三人: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55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6元,由无锡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