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286号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555号裁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0005元,在缴纳本案执行费15382元后,已将剩余案款177462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5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