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3458号
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下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86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佃户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712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81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