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市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5651079136,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三丁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435A,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分水人民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漯河市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漯河市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