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339号 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分水人民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43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200万元,申请人华仁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仁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