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坚纳斯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巩义市佛山特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佛山特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治宾。
住所:巩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6799590P。
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
住所:太原市晋源区。
第三人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前进。
住所:萧县。
第三人无锡市坚纳斯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长垣县。
第三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长垣县。
第三人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长垣县蒲东区东外环路东侧(长城大道与S308线交叉口)。
第三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
住所:长垣县蒲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洋诉被告巩义市佛山特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坚纳斯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5元,减半收取7878元,由***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书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