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200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809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山路76号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915254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40元(原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