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被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4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6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