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175号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被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