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609号
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谦,江苏普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移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文磊。
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港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源华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港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