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609号
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谦,江苏普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移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文磊。
申请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港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源华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港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