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991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63643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小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陆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依红、王明,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80990P,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一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晔,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市龙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7793398M,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龙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市龙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5元(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振宇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人民陪审员 韩惠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