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6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移山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彭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戴元广,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顺庆,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顺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以已与江阴市申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顺庆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申钱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