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311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89N,住所地江阴市西横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8ABM6X,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仑。
申请人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