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5487号
原告:***,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西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389N。
法定代表人:陆娟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荷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
负责人:顾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