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