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5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542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11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