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1242号 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