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93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塍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7703G。
法定代表人:吴立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