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64号
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浒庄村后浒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8585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塍里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770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东来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东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常州市东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