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2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塍里村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马,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宜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马,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政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政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