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866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866号之二
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1810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81948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942元,由原告常州鑫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