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2322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2322号
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19481H,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常州市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8372751291,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
负责人:***。
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计9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