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2331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2331号
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19481H,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常州市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负责人:陆向阳。
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