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常执字第004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溧阳市埭头镇。
法定代表人***。
常州市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佳阳公司)与*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埭头污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埭头污水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等合计68572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埭头污水公司系本市两级法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最先查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8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
代理审判员*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