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亚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2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村委蒋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汇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广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市长帆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首先,本案中广亚公司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货款,但广亚公司与园林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对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广亚公司可以随时主张。其次,广亚公司在2012年12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仅是向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货款,诉讼过程中广亚公司得知园林公司可能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其收到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其知道权利被园林公司所侵害。现广亚公司起诉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未超过诉讼时效。
广亚公司与园林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广亚公司主张园林公司结欠其货款,但广亚公司提供的砼汇总结算单中仅有一张为园林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所签,其余均为长帆公司工作人员所签。对于广亚公司与园林公司之间合同接洽的过程、货物的交付、发票的开具、货款的收取,均应当进一步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