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69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85120-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豪庭苑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091533-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市湟里镇湟里村南环路13号。
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7.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677.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