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979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6645E。
法定代表人:周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技平,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琴,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6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