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技平,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鼎斐,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银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1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107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范之昕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