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6645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坚。
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PYNX4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家。
关于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儒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82299.9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